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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日报》:刘媛媛:以制度之力全面提升网络综合治理效能
2024年10月10日

刘媛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深度聚焦网络综合治理过程中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与瓶颈问题,提出一系列极具战略性与引领性的体制机制改革举措,为新时代如何有效提升网络综合治理效能锚定了前进方向。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深刻认识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意义,不断激发制度活力,推动网络综合治理效能持续提升,助力我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事业成为驱动引领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引擎。

深刻领悟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信息化赋能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注入强大动能。其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提高总体生产效率的重要引擎,数智技术体系建设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兴创新高地,网络生态治理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网络内容建设与管理成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关键一招。推进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多样化手段能够有效实现对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优化升级和融合融通,为增进人民福祉、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生产力水平注入崭新活力。

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保障。2023年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提出要“着力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作为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扩音器”,网络空间已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交锋的最前沿,这一领域的风险斗争形势日趋错综复杂、尖锐深刻。必须要加快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做大做强网络正能量,加快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为推进新时代意识形态安全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作为数智时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新内容新领域,网络治理既与现实社会治理高度关联、深度融合,也是防范大变局下内外部社会风险裂变爆发的重要手段。如何推动互联网这一“最大变量”变成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最大正能量”,既是当前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课题,也是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在网络治理的过程中要加强网络安全体制建设,完善网络治理法律法规,推动形成多主体参与、多手段结合、多层次推进的网络综合治理格局,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筑牢保障国家安全的“强堡垒”。

新时代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实践方略

强化“主界面”,不断健全网络领导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一方面,始终坚持党对网络综合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压紧压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到既强化责任担当,突出各级党委(党组)政治责任、领导责任;明确责任分工、突出责任重点,着眼网上网下同职同责,实行责任清单制度;同时明晰综合治网责任边界,推动构建网络意识形态问责追责体系。另一方面,加快完善多主体参与、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网络综合治理格局,汇聚网络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各级党委要强化网络空间属地管理,推动各职能部门协同治理,加快完善政府网络监管综合执法机制,强化互联网企业平台主体治理和内容管理机制,推进网络空间信息活动社会监督机制,强化网民自律意识,助力各方分工协作、齐抓共管、优势互补,全面提升网络综合治理效能。

聚力“全媒体”,全面推进新闻宣传和网络舆论一体化管理。一是完善网上舆论引导机制。要充分发挥全媒体传播优势,坚持网络舆论的正面引导,多层次、多声部、数智化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将正能量网络内容供给精准投送至网民手中。二是健全网上舆论风险防范机制。既要积极利用全程媒体实时追踪优势,及时干预与主动批驳网络错误思潮和错误言论,又要精准识别与扩大对负面网络信息的排查范围,依法管控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更要利用数智技术科学洞悉网络舆情的演变趋势与发展态势,全面监测网络意识形态内容风险。三是加强网上网下联动工作机制。要推动线上线下协同发力,强化数智舆情治理能力,实现既在线上牢牢掌握网络舆论主动权,又在线下稳妥应对各类突发舆情。四是健全网络综合治理生态长效机制。要持续深化网络生态治理,集中整治网络暴力、网络谣言、虚假新闻、舆论炒作和网络水军等突出问题,高度重视并维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织密“安全网”,持续深化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一方面,提高网络立法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强化对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技术发展前沿领域的应用规范、信息备案与内容监管标识机制建设,加快完善数智时代个人隐私保护、数据采集挖掘、网络信息安全、反对网络暴力等网络立法制度体系,以法律刚性和制度理性来弥合网络空间风险发展的不可控走向。另一方面,持续推进网络执法工作机制建设,加大对触碰国家安全底线言论的执法落实力度,主动强化网络执法震慑,不断健全网络案件线索移交和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将典型执法案例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规范,不断增强网络执法效能。

下好“先手棋”,加快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首先,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合理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属性、产品服务领域、产品适用场景进行分类,按照其引发社会风险程度进行有效分级,制定覆盖其全生命周期的监测管理机制,探索和引入人工智能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其次,推动制定全球性生成式人工智能行业安全规则体系。要积极制定包括平台基本原则和算法透明规则在内的行业标准制度,鼓励我国企业参与全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竞争与合作,多角度扶持生成式人工智能稳定性能和安全性能的检测技术研发。最后,健全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管理制度。通过及时建立风险备案的“负面清单”,深入推进算法风险备案与披露机制。通过优化风险评估内容、规范风险评估程序、设置合理的风险责任条款,不断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评估机制。加快推进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训练数据与预测结果的审查机制等。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大历史观视域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理论话语创新研究”(22AKS00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东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报刊:大连日报

版面:07

日期:2024-10-08

 

 

转自:东北财经大学官方网站